——《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解读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为薇 李毅 通讯员 卢建华 邓慧
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在全国率先公开印发的配套性文件。
《实施方案》明确了26条硬措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2月19日,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就《实施方案》特色、亮点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严禁重复检查,异地检查、专项检查有硬性条件
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我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实施方案》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等。
针对违规异地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实施方案》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可以由不同层级实施的,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严禁重复检查。
针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态度是“严格控制”。《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实施方案》对追责问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涵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检查、未制定和报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未落实“扫码入企”要求实施检查,未经批准擅自部署或实施专项检查、超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规定的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等十余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方案》明确,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日常检查实行“无计划不检查”!严控各类检查的频次
如何让涉企检查既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运营,又不因为监督缺失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检查频次的设定是经营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
《实施方案》要求,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原因需对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后15日内报送备案。
《实施方案》还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非现场“无扰检查”“扫码入企”,让“无感监管”更惠企
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中提到,要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相关人士指出,以“无感监管”和“不动声色”的方式进行行政检查,无疑有助于化解“无事不扰”与“有案必查”这一对看似矛盾的难题,既保障企业生产顺畅无阻,又牢牢守住法律法规底线。
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明确,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未来,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先扫码登记将成为常态。
《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
给涉企行政检查加上“扫码入企”的“硬约束”后,数字化手段将实现对各类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兜底式”统计,对入企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营造公平透明、无事不扰的营商环境。